第五十一條企業工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由上一級工會領導。
第五十二條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謀企業發展。
企業工會與企業可以通過聯席會、民主議事會、民主協商會、勞資懇談會等形式,建立協商溝通制度。
第五十三條企業工會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百分之一分別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和勞動競賽獎勵經費,并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企業行政應依法支持工會履行職責,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第五十五條上級工會負有對企業工會指導和服務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等方面的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請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維權職責。
第五十六條縣以上地方工會設立保護工會干部專項經費,為維護企業工會干部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它渠道多方籌集。
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干部責任制。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干部,上級工會應提供保護和幫助。
上級工會與企業工會、企業行政協商,可對企業工會兼職干部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十七條上級工會應建立對企業工會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干部給予表彰獎勵。
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上級工會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罷免。